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勝浦路東、吳浦路南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 調查
江蘇省環科院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(調查單位)受蘇州工業園區規
劃建設委員會的委托,對勝浦路東、吳浦路南地塊進行土壤污染狀況初步
調查。地塊位于勝浦路東、吳淞工業坊南,地塊四至范圍為:東側至吳巷
河道,西側至空地,南側至空地,北側至后浜??傉嫉孛娣e 57032.80 m2。
歷史用地性質為住宅(吳坊村)與農田,現階段為空地。該地塊未來規劃
用地類型為中小學用地(A33),屬第一類用地范疇。
一、第一階段調查
第一階段調查工作開展時間為 2022 年 8 月 18 日-8 月 23 日。根據調查
情況,起始時間不詳-2009 年期間,該地塊主要為吳坊村(住宅),部分為
農田;2010 年-2015 年,地塊內部分用作濱江苑小區建設臨時項目部;
2016 年-2018 年部分用作臨時停車場;2018 年至今地塊閑置,地塊被周邊
居民用作菜地。
根據污染識別結果,調查地塊在 1994 年-2022 年期間均無工業生產歷
史,無危廢堆放、固廢傾倒填埋等環境污染事故發生,僅在 2010 年-2015
年,地塊內存在工地臨時項目部供施工工人使用及 2016 年-2018 年被用作
臨時停車場。地塊外東側蘇州工業園區勝龍電爐制造有限公司為設備制造
業;地塊外地塊北側的吳淞工業坊中蘇州寶優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蘇州
察利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為汽車制造業;地塊外南側新興工業坊中包括蘇州
潤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、蘇州大周大機械科技有限公司、蘇州久恒復合
材料有限公司、蘇州正南機械有限公司、蘇州美思佳機電工程有限公司,
企業類型包括切削液、脫模劑生產、設備制造、金屬加工。根據 2020 年
上海格林曼環境技術有限公司《勝浦街道社區股份合作聯社場地環境初步
調查報告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,地塊內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情況符
合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36600-
2018)“第一類用地”的要求。因 2022 年該地塊重新規劃為教育用地,地
塊規劃邊界有所改動,應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委員會要求,本次土壤污
染狀況調查根據現有規劃出具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。結合地塊歷史及現
狀和周邊企業生產工藝確定本次調查需關注的污染物包括 pH、重金屬(9
項,汞、砷、鎘、銅、鉛、鎳、六價鉻、鋅、錫)、揮發性有機物 VOCs
(64 項)、半揮發性有機物 SVOCs(60 項)、石油烴(C10-C40)、有機氯農
藥(26 項)和有機磷農藥(50 項),檢測指標覆蓋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
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中表 1 的所列項目
(45 項)和表 2 的揮發性有機物 VOCs 及半揮發性有機物 SVOCs(除 3,3'-
二氯聯苯胺)。
二、第二階段調查
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初步采樣時間為 2022年 8月 22日-10月 29
日,采用網格布點法,按照 40m×40m共布設 40個土壤采樣點位(含對照
點),每個土壤采樣點位送檢 4 個樣品,同時設置 18 個土壤平行樣(含對
照點),采樣深度為 6m,共采集送檢土壤樣品 178組,檢測項目 pH、重金
屬(汞、砷、鎘、銅、鉛、鎳、六價鉻、鋅、錫)、揮發性有機物
(VOCs)、半揮發性有機物(SVOCs)、石油烴(C10-C40)、有機氯農藥和
有機磷農藥;本地塊共布設 11 口地下水監測井(含對照井),每個地下水
監測井送檢 1 個地下水樣品,共設置 2 個地下水平行樣。檢測項目同土壤iii
一致;本地塊共布設 2 個底泥采樣點位,每個底泥采樣點位送檢 1 個樣品。
布設 2 個地表水采樣點,每個地表水送檢 1 個地表水樣品,設置 1 個地表
水平行樣,檢測項目同土壤和地下水檢測項目保持一致。
三、初步調查結論
地塊內土壤樣品檢出因子含量均低于《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
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和河北省
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》(DB13/T 5216-2020)第一類用地篩選值;
地塊內各地下水樣品中檢出因子濃度均低于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
14848-2017)IV 類水質標準限值,石油烴(C10-C40)滿足《上海市建設用
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、風險評估、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、風險管控與
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(試行)》(滬環土〔2020〕62 號)中規定的
一類用地篩選值;地塊內底泥樣品檢出因子含量均低于《土壤環境質量建
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第一類用地篩
選值和河北省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》(DB13/T 5216-2020)第一
類用地篩選值;地表水質量綜合類別為 IV 類。
基于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結果,勝浦路東、吳浦路南地塊環境質量
滿足第一類用地(中小學用地)的要求,無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
和風險評估工作,可作為一類用地進行后續開發利用。